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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缘由: 女子入职45天怀孕遭解雇2019年1月5日,珠海的樊女士入职某物业公司,任珠海某学校物业管理监控员,月工资3750元,上班时间为两班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天后,樊女士向物业公司提出辞职,因当时正值春节期间,人手紧张,物业公司未同意。2月20日,樊女士用验孕棒检查发现自己怀孕,因感觉身体不舒服准备前往医院就诊并电话向经理杜某告知情况需要请假,杜某在电话中不准许,双方又通过微信争论了一会。下午4点多,班长林某电话通知其不用再上班。第二天,物业公司拒绝樊女士进入工作场所。2月23日,樊女士向物业公司邮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尊重妇女工作权益,物业公司签收后未予回应。3月30日,樊女士自然流产。樊女士认为,物业公司获知其怀孕后,非基于工作岗位需要,无理由解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利,导致她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痛苦难当,以致流产,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及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规定,使她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樊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孕期工资经济损失4784元、未能休产假的工资经济损失1875元、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1949.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等。争议:侵权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物业公司辩称,第一,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也已受理樊女士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与该案属同一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樊女士起诉。第二,樊女士诉求的前三项赔偿内容均是与物业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起,属于劳动争议,不是人格权纠纷。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樊女士未经仲裁即在本案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孕期工资损失、未能休产假工资损失和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程序错
误,应予驳回。第三,物业公司与樊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并非是其怀孕,而是因樊女士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樊女士本人也口头提出了离职意向。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公司与樊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庭审中,樊女士对迟到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迟到是物业公司经理默许的,因为自己家里离上班地点远,且物业公司一向对员工迟到持默许态度,从未因迟到扣发其工资。物业公司也确认2019年1月、2月实际均未因迟到扣发樊女士工资。判决:认定公司侵害女工平等就业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该案是否属应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纠纷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樊女士主张其平等就业权遭到物业公司侵害,依据该条规定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且其所提诉讼请求与仲裁案提出的仲裁请求并无重合,故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该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仲裁前置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代孕的公司有哪些_女子怀孕即遭解雇 一审判万元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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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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